返還押租金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EV-114-北小-597-20250212-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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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97號 原 告 雷鴻翔 原告因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胡素珍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萬4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500元,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