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EV-114-北小-60-20250106-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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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60號 原 告 蘇益禾 被 告 張凱筌 陳恬瑩 吳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限期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3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惟迄今竟仍未補正已逾期,有查詢清單、答詢表可按,揆諸上開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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