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EV-114-北小-692-20250226-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69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方琪 被 告 趙慶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依 其起訴狀內容記載之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大同區,而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七堵區,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規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