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EV-114-北小-712-20250220-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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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712號 原 告 陳胤祖 被 告 潘彥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稽, 依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則係發生於臺北市大同區,依上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或侵權行為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考量當事人應訴之便及事實證據之地域關聯,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