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EV-114-北小-76-20250107-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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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76號 原 告 顏富榮 被 告 王永富律師(即張瓦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3,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又被告之住所地址為新北市板橋區(詳卷),為起 訴狀明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顯非本院轄區,原告請同時 併進狀聲請移轉管轄至該管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如有其他意見 ,一併陳報本院,以為適法。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