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PEV-114-北小-76-20250208-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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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76號 原 告 顏富榮 被 告 王永富律師(即張瓦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遺產管理人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經兩造之聲請狀、 聲明異議狀記載明確,且有卷存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068號裁定、被告所親簽之本院同址回證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既查無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即應由被告住居所之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