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EV-114-北小-762-20250220-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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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762號 原 告 劉品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TANAKA KENSUKE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 日以113年度北補字第336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4年1月7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以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114年1月17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