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EV-114-北小-776-20250227-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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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776號 原 告 李銘常 被 告 林家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71號 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677號),經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 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上開刑事被訴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易字第571號諭 知被告無罪,並依原告當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 ,惟未據原告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