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EV-114-北小-779-20250227-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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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779號 原 告 新宿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明俊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淳頤律師(即張正宗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6萬6012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繳納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 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