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EV-114-北小-808-20250224-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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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80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嚴偲予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淑雯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楊淑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7,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