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EV-114-北小-857-20250225-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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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857號 原 告 許麗淑 被 告 胡毓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住桃園市桃園區,有其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限閱卷),且兩造亦未合意本件租賃契約發生之消費爭議由本院管轄,亦無債務履行地為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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