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EV-114-北小-9-20250220-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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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9號 反訴原告 范永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翁宏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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