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EV-114-北小-909-20250317-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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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909號 原 告 信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至航 被 告 李峻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同法第24條以當事人合意定管轄法院之規定,同法第436條之9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北屯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被告購買防護盾商品時所同意之服務條款雖載有如進行訴訟,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惟查本件原告為公司法人,上開服務條款為原告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被告為自然人,且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