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EV-114-北救-14-20250310-1

字號

北救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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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林汶琳(原名:林汶伶) 相 對 人 林水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再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爰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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