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EV-114-北救-19-20250318-1
字號
北救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王淑卿 代 理 人 吳宗輝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李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並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