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EV-114-北救-5-20250122-1

字號

北救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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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明恕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北簡字604號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臺北市北投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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