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EV-114-北救-9-20250207-1
字號
北救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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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救字第8號 114年度北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謝新煥 代 理 人 張宏暐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法定代理人 花敬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租賃契約續約事件(含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間請求房 屋租賃契約續約事件(含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准予扶助證6明書為證,又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