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EV-114-北消小-3-20250213-1
字號
北消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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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消小字第3號 原 告 戴衡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施志勇 林酩傑 鄧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高雄市楠梓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