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EV-114-北簡聲更一-1-20250227-1
字號
北簡聲更一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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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沅諭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112年 度北簡字第652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52號事件之民國112年5月26日言詞辯 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52號請求修 復漏水等事件之當事人,茲為比對筆錄內容,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合於前揭規定,爰准許發給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並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