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EV-114-北簡聲-26-20250213-2
字號
北簡聲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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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林美佳 相 對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住○○○○路0段000號12樓之2」之記載 ,應更正為「永華路2段908號12樓之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