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EV-114-北簡聲-26-20250213-2

字號

北簡聲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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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林美佳 相 對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住○○○○路0段000號12樓之2」之記載 ,應更正為「永華路2段908號12樓之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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