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EV-114-北簡聲-27-20250204-1
字號
北簡聲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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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吳惠如 相 對 人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訴訟(114年度北簡字第861號),業經本院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事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併為裁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