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EV-114-北簡聲-34-20250212-2

字號

北簡聲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林明恕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所為之民 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二行關於「臺北分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士林分 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