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EV-114-北簡聲-45-20250219-1

字號

北簡聲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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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張雅淇 相 對 人 李宗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訴訟(114年度北簡字第1325號),業經本院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另原告併為停止執行之聲請,然關於是否准予裁定停止執行所應斟酌之事項,因與前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此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亦應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受訴法院即臺灣士林地院併為裁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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