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EV-114-北簡聲-50-20250225-1

字號

北簡聲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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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俞嘉伶 代 理 人 黃昭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翊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1262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一一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二六二號事件之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復敘明為瞭解開庭之內容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等語,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應注意遵守。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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