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EV-114-北簡聲-59-20250324-1
字號
北簡聲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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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謝銘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再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並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了解兩造開庭內容,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 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交付113年12月2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為113北簡字第10545號事件之被告即當事人, 固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其聲請狀內容僅泛稱為了解兩造開庭內容,聲請交付113年12月2日庭期開庭內容之錄音光碟,並未具體敘明其所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且系爭事件113年12月2日之開庭內容已詳載於當日言詞辯論筆錄中,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之卷宗即可明瞭,此外,聲請人並未敘明有何以閱覽筆錄而不可達成其目的之情事,亦未具體敘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為何、暨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礙難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