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EV-114-北簡聲-87-20250326-1
字號
北簡聲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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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蕭淑芬 相 對 人 呂威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 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 而停止執行乃謂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 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 之必要,債務人預為聲請,無所附麗。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由 (案號為本院114年度北簡字第2564號),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213號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云云,惟查,相對人雖已持如附表所示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並經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213號裁定核准在案,然相對人迄今尚未持以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並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是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