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EV-114-北簡-1009-20250326-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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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100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王奕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三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零九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柒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貸款契約書第10條附卷 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51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09%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至9個月以內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114年2月21日具狀減縮不再請求上述違約金,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併予敘明。 四、原告主張: ㈠被告與原告於112年8月2日確認消費性信用貸款契約,向原告 借款500,000元,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帳戶,約定自核准次日起算為期5年,以每月2日為還款日,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週年利率5.59%(現為週年利率7.33%)計算利息,並約定如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週年利率計息外,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尚積欠399,064元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款項及利息、違約金。 ㈡被告與原告於113年1月15日確認消費性信用貸款契約,向原 告借款100,000元,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帳戶,約定自核准次日起算為期4年,以每月15日為還款日,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週年利率13.35%(現為週年利率15.09%)計算利息,並約定如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週年利率計息外,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尚積欠85,515元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款項及利息、違約金。 ㈢綜上,被告屢經催討無效,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五、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六、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 資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6,700元 合 計 6,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