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EV-114-北簡-1017-20250328-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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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1017號 原 告 吳義行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明道律師 被 告 孫子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簡 附民字第194號),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3日上午11時28分前之 同年月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提款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白」之人使用。嗣「小白」所屬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於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向原告佯稱為暱稱「一江圓月」、「劉佳怡」、「營業員~百合」等人,並稱:可在富達投資APP上購買股票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5日上午10時01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30萬元至系爭帳戶後,再由系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5日上午10時12分許、同日上午11時3分許,分別自系爭帳戶轉出128萬7,652元、100萬2,074元,將上開款項轉出一空,致原告受有上開13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犯行,致其遭詐騙受有130萬元財產上損害,且被告之上開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931號)、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8784號、第44002號、第44508號、113年度偵字第1291號、第2427號、第5902號、第13393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63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訴字第1491號),本院刑事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以113年度簡字第3584號(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此有系爭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21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11日(見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4號卷第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0萬 元,及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第427條第1項第12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目前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惟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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