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EV-114-北簡-1118-20250318-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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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11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江文儒 駱禹丞 被 告 張聰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 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 ,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