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EV-114-北簡-1121-20250213-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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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121號 原 告 蔡雨潔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40,06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15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債權人於系爭執行事件請求之金額36,262元 1 利息 33,000元 95年11月23日 104年8月31日 (8+282/365) 19.71% 57,059.64元 2 利息 33,000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2月9日 (9+162/365) 15% 46,746.99元 小計 103,806.63元 合計 140,0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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