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EV-114-北簡-1129-20250212-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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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129號 原 告 幸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正 被 告 袁妙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 0,04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0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