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EV-114-北簡-1172-20250217-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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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17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被 告 吳宜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10,011元(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5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2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