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用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EV-114-北簡-1396-20250227-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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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396號 原 告 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征鴻 訴訟代理人 張雪青 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泰松江商業大樓 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9,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71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