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EV-114-北簡-1413-20250305-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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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413號 原 告 坤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永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常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 以113年度北補字第353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4年2月24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亦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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