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EV-114-北簡-1473-20250331-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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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4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華軒 被 告 沈欣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後,業已進狀表明本件已因和解等無續 行訴訟必要,故本件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