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EV-114-北簡-1494-20250224-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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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494號 原 告 林長熠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梁馨云律師 被 告 范姜弘 劉士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原為422,449元( 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嗣原告於民國114 年1月7日提出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有本院收狀戳在卷可按。又 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之修正後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之裁判費徵收核算,原告擴張部分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加計前開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後,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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