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EV-114-北簡-1590-20250227-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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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590號 原 告 永華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侑禕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前 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6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 2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 ,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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