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EV-114-北簡-1648-20250226-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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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648號 原 告 莊榮兆 陳子堅 原 告 Celestial Energy Limittd 法定代理人 HO CHI SING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榮宗律師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 0元(計算式:100,000元+10,000元=11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