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EV-114-北簡-1650-20250303-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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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650號 原 告 徐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