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EV-114-北簡-1650-20250303-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650號 原 告 徐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