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EV-114-北簡-1694-20250227-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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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694號 原 告 建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詠翔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16,406元,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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