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EV-114-北簡-1703-20250305-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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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703號 原 告 見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成昕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 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 7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 ,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