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EV-114-北簡-1735-20250303-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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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735號 原 告 劉麗萍 法定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0萬元,應繳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