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EV-114-北簡-1755-20250310-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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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75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黃予林(原名黃玉媺)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予林(原名:黃玉媺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53,37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 ,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9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84,316元 1 利息 284,316元 99年4月21日 104年8月31日 (5+133/366) 18% 274,481.46元 2 利息 284,316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12月1日 (9+92/365) 15% 394,576.08元 小計 669,057.54元 合計 953,3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