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EV-114-北簡-179-20250115-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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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79號 原 告 黃金嬛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佳宏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所稱之二張本票為何,含票號、發票日及票面金額等,如經法院 為本票裁定,並提出裁定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載「訴之聲明」,前經本院以113 年度北補字第328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雖以陳報狀補正訴之聲明為:「確認附表編號所示之二張本票,被告對原告請求的債權全部不存在」,惟原告並未檢具任何「附表」,則所謂二張本票究何所指,顯有不明,是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不明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再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