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PEV-114-北簡-1830-20250307-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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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830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盧成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盧成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912元( 利息暨違約金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96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290元後,尚應補繳1,6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81,741元) 1 利息 481,741元 112年11月18日 114年2月26日 (1+101/365) 5% 3752.23元 2 違約金 481,741元 112年12月19日 113年6月18日 (183/366) 0.5% 1,204.35元 3 違約金 481,741元 113年6月19日 113年9月18日 (92/365) 1% 1,214.25元 小計 33,170.83元 合計 514,9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