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利息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PEV-114-北簡-1875-20250307-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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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875號 原 告 吳采蓮 訴訟代理人 謝子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佳茵間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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