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EV-114-北簡-1930-20250326-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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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930號 原 告 李尊賢 被 告 魏瑞穗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瑞穗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萬7,783元(即165萬元加計10萬7 ,7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092元,原告業已繳納,特此 裁定以確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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