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EV-114-北簡-194-20250116-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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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9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林玉玲 黃明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曾豐富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時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請求之起訴 前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8,2 5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扣除前繳裁 判費1,990元外,尚應補繳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符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