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EV-114-北簡-1961-20250311-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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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961號 原 告 黃立程 被 告 林翰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4,2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8,2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裁判費37,73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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