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EV-114-北簡-1977-20250314-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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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977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童忠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 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1,657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6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990元,尚應補繳裁判 費680元(計算式:2,670元-1,990元=6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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